擅改自家门 撞伤邻居须赔偿
https://news.hlgnet.com 2012-08-17 来源:回龙观时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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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段净娜 通讯员柏家学)近日,回龙观社区业主张某被邻居吴某开门撞伤,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,来到司法所要求调解,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,双方握手言和。
去年,吴某装修房屋时为增加室内空间,未与邻居商量就将自家房门由原来向内开改为向外开。张某发现后多次要求吴某将门改回向内开方向未果。近日,张某出门,正赶上吴某家人开门,将张某头部撞伤。经治疗,张某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。张某要求吴某支付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0000元,吴某以非故意伤害为由拒绝赔偿。
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八十三条“不动产的相邻各方,应当按照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、团结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确处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风、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,应当停止侵害,排除妨碍,赔偿损失”的规定,指出吴某擅自改变房屋原有规划设计,给邻居通行带来安全隐患并造成伤害,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同时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五条“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:(一)停止侵害;(二)排除妨碍;(三)消除危险;(四)返还财产;(五)恢复原状;(六)赔偿损失;(七)赔礼道歉;”和第十六条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”,吴某理应将门恢复向内开的原状并赔偿张某损失。
为相邻友好、和睦相处,工作人员经过做双方工作,吴某承诺将自家门恢复原状,赔偿张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共计5000元,张某不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,双方握手言和。
司法所提醒广大业主,自家房门无论向内向外开,在出入时都要有安全防范意识,避免造成自己、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。